(2015)广执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成宝强与宋浙江、宋国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宝强,宋浙江,宋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140号申请执行人成宝强。被执行人宋浙江。被执行人宋国伟。本院执行的成宝强与宋浙江、宋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63120元,未执行标的额16312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本次执行期限内不能执行完毕。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民五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荣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