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金可儿床具有限公司与吉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392号原告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AndreasWihardja,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瞿曦,上海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亮,上海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因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梅。原告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因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650元,均由原告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甘青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