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盈法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段某某申请执行尹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盈法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尹某某,女,汉族。关于段某某申请执行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4)盈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尹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段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90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905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尹某某已交纳执行款1050元(含执行费50元)。经本院向车辆、工商、土地、房产、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尹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5)盈法执字第1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勇审判员 张国盈审判员 郑治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强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