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盛成荣申请执行卓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成荣,卓云,朱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湄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盛成荣。被执行人卓云。被执行人朱克梅。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成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卓云朱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盛成荣以与被执行人卓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执字第7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云宏审判员 张宗奇审判员 丁希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成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