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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8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俊海与赵春岐、赵海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海,赵春歧,赵海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803-1号原告王俊海。被告赵春歧。被告赵海洋,成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王俊海诉被告赵春歧、赵海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俊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春歧、赵海洋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乐民初字第180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赵春歧向本院交纳了保证金,现原告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海洋的鲁N×××××号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马 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树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