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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孟昭民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昭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165号原告孟昭民,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周德顺,聊城东昌顺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北路柳泉花园C区33号楼。代表人布占峰,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合龙,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孟昭民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正在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据此,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昭民撤诉。案件受理费4188元,减半收取2094元由原告孟昭民承担。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胡 敏人民陪审员  晋学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晓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