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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民初字第2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翟江泰与徐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江泰,徐耀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2989号原告翟江泰。被告徐耀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江泰与被告徐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江泰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 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