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初字第2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翟江泰与徐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江泰,徐耀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2989号原告翟江泰。被告徐耀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江泰与被告徐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江泰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 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