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与王某、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王某,李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809号原告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负责人姚某,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覃某,广西宁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某,广西宁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印象桂林9栋-3梯502。被告李某,女,汉族。印象桂林9栋-3梯502。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诉被告王某、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原告撤回起诉依法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春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