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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7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顺安隆运输有限公司与何应东、宁夏安捷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808号原告石嘴山市顺安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吴文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吉华,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丽杰,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应东,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宁夏安捷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杨凤兰,该公司总经理(该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嘴山市顺安隆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应东、宁夏安捷通运输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嘴山市顺安隆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64元,由原告石嘴山市顺安隆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谷胜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梅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