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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8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罪犯吴玉田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8785号罪犯吴玉田,男,汉族,1968年4月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蒙城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2011)淮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玉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九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吴玉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玉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玉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玉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4日起至2025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