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高法执字第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江信用社与张炯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执字第316-1号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江信用社。主要负责人:刘建权,主任。被执行人:张炯荣。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炯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茂高法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炯荣应偿还借款本金684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房产、国土、银信、工商、车辆管理等有关部门,没发现被执行人张炯荣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6日申请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高法执字第3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梁 雄审判员 :邓志勇审判员 : 陈 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 黄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