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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26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人民路支行与刘永红、贾亚宏、王建民、白世涛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683-2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负责人纪某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成某某,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贾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本院在执行某银行与刘某某、贾某某、王某某、白某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榆阳公证执字第274号公证书,权利人某银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四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2709.97元、利息人民币30429.68元及借款本金从2015年6月7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8.795%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4140元。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抵押房产评估、拍卖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四被执行人或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6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