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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一初字第0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常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1994号原告:常某,女,199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孙克云,安徽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常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常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常某负担。审判员  何升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礼正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