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一初字第0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常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1994号原告:常某,女,199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孙克云,安徽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常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常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常某负担。审判员 何升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礼正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