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欧阳梅、陈秀英等与谢俊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梅,陈秀英,陈耀昂,吕超,吕雅,谢俊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茆亮,无锡市竹园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何标平,湖南邦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支公司,张成,湖北锦川物流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