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执恢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周佳庆与杨广忠、杨定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佳庆,杨定波,杨广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恢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周佳庆,男,汉族,住洪雅县。被执行人杨定波,男,汉族,住洪雅县。被执行人杨广忠,男,汉族,住洪雅县。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3)洪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佳庆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广忠的银行存款35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周佳庆。另查明被执行人杨广忠、杨定波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结案后,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3)洪民初字第8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松审 判 员 郑朝洪代理审判员 谢佳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志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