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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小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原告耿和妹与被告王亚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和妹,王亚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小字第6号原告耿和妹,女,1963年11月25生,汉族,住濮阳市。委托代理人张朋景,系原告耿和妹丈夫。被告王亚博,男,1989年01月05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原告耿和妹与被告王亚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和妹诉称,2015年6月13日被告借原告现金10000元,并出具欠据一支,约定2015年7月20日之前还清。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亚博在诉讼期间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3日被告借原告现金10000元,并出具欠据一支,欠据载明;借条今借到耿和妹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分三次还清2015年7元20号之前还清王亚博2015年6元13日。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的借款有其给原告书写的欠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耿和妹要求被告王亚博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亚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耿和妹借款1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亚博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志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荣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