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中民三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神木县某某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神木县某某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三初字第00353号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慕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被告神木县某某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神木县某某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585元免收。审 判 长  惠子芳代理审判员  冯佑贤人民陪审员  边占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择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