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字第19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石贤雷、殷荣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国,石贤雷,殷荣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1980-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国。被执行人石贤雷。被执行人殷荣俊。申请执行人刘建国与被执行人石贤雷、殷荣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蜀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两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2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殷荣俊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贤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5100元,余款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而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张厚祥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子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