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雪松与陈治将民间借贷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松,陈治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1518号申请执行人陈雪松,市民。被执行人陈治将,市民。申请执行人陈雪松与被执行人陈治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宁县人民法院(2012)阜城民初字第06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银行、阜宁县房管局、阜宁县车管所对被执行人陈治将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情况进行查询,但均发现任何资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阜城民初字第06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刘青松执行员 韩建伟执行员 周兴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