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三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春祥与被执行人肇源县三站镇宏大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春祥,肇源县三站镇宏大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三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于春祥,身份号码230622195412151558,男,汉族,农民,现住肇源县三站镇。被执行人肇源县三站镇宏大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程远章,职务主任。本院在执行于春祥诉肇源县三站镇宏大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三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兴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奕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