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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将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县支行与熊其贵、杨仁传、黄文荣、张荣辉、谢晋鲁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县支行,熊其贵,杨仁传,黄文荣,张荣辉,谢晋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将执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三华南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85598130-X。代表人陈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宗保,男,汉族,该行职员,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熊其贵,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杨仁传,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黄文荣,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张荣辉,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谢晋鲁,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熊其贵、杨仁传、黄文荣、张荣辉、谢晋鲁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4)将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计算),代垫诉讼费347.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林权、车辆、房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每月扣划被执行人谢晋鲁工资收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情况签字确认,但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除工资收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2014)将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建峰审判员  薛开海审判员  庄维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军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