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吴娜娜与徐红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娜娜,徐红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吴娜娜,女。被执行人徐红华,男。申请执行人吴娜娜与被执行人徐红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付内容:被告返还原告房屋租赁费及物品转让费3525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徐红华负担。因被告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吴娜娜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7月21日本院依法受理。案件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询问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现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居无定所、无法寻找,只能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清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在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代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