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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3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104号原告黄某某,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彭某某,女,199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已付)审 判 长  张兴军代理审判员  蔡鹏飞人民陪审员  秦伦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