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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段黎明与李双双张菁耘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黎明,李双双,张菁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保字第41号申请人段黎明,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浯溪镇窑背岭。担保人段湘南(申请人父亲),男,195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浯溪镇窑背岭。担保人仇巧云(申请人之母),女,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李双双,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浯溪镇县前街。被申请人张菁耘,女,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涂新社区赤黄路涂家冲居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两被申请人的长沙天心区芙蓉中路776号房屋或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万元。担保人用与申请人共有的房屋已向本院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两被申请人权证号为713326694和713326695位于长沙天心区芙蓉中路776号房屋(400万元为限)或冻结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0万元;二、查封申请人与担保人共有的祁房权证浯溪镇字第200601616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倪文生审判员  张雪琳审判员  杨艳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雪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