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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新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高新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泰高新检公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鲁J×××××号小型轿车从泰安市儿童医院经龙潭路回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洪沟家园小区,在小区中与张某发生纠纷,随后赶到的公安民警将徐某查获。经鉴定,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6.45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晚10时许,被告人徐某驾驶帕萨特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鲁J×××××),回到租住的泰安高新区洪沟家园小区,在小区道路上与他人会车时发生纠纷,后因涉嫌酒驾被出警的公安民警查获,被告人徐某被查获后在泰安市儿童医院抽取静脉血,经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泰公交化鉴(2015)0638号物证检验报告,结论为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45/100ml。上述事实,经法庭举证、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供述,被告人于2015年6月24日、2015年6月30日、2015年11月3日的三次供述,上述供述前后一致,证实被告人徐某于2015年6月10日22时许,酒后驾驶鲁J×××××号小型轿车在洪沟家园小区与张某发生纠纷,随后赶到的公安民警将徐某查获。二、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于2015年6月29日、2015年11月4日的两次证言,其证言与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证实2015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在泰安高新区洪沟家园小区道路上,张某驾驶老年观光车与一辆小轿车因会车时发生纠纷,小轿车上驾驶员及两名乘坐人员身上均有酒味。三、鉴定意见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5年6月15日出具的泰公交化鉴(2015)0638号物证检验报告,结论为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45mg/100ml。四、书证(一)户籍信息,被告人徐某的户籍信息,证实其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二)案情经过,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提供,证实被告人徐某因涉嫌酒后驾驶于2015年6月10日被当场查获,后被带至泰安市儿童医院抽血送检。后经鉴定,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96.4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于2015年6月24日依法传唤到案。(三)案件移交证明,泰安市公安局龙泉派出所提供,证实本案系龙泉派出所民警在泰安高新区洪沟家园处理徐某与张某纠纷时发现,后移交至泰安市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四)酒精测试报告一份,泰安市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出具的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证实2015年6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94.4mg/100ml。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陈国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