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唐绪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绪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杨刑初字第110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绪龙,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指定辩护人白新春,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1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绪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绪龙及其指定辩护人白新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唐绪龙经事先电话联系,携带海洛因(块状物)28.8克至本市广灵四路、广灵一路路口附近,准备将其中的一半贩卖给购毒人员邹某某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唐绪龙处缴获上述毒品。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唐绪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唐绪龙是累犯,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唐绪龙当庭对起诉书的指控有异议,辩解称,他约邹某某一起去购买毒品,后邹某某称身体不好没有去,他自己购买了10颗“弹珠”(指海洛因),在公交车站被民警抓获。因此,他的行为不是贩卖毒品。被告人唐绪龙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绪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有异议,辩护人认为,首先,邹某某涉嫌贩毒被抓获,急于立功,证言不可信,其次,双方并未约定交易价格,缺乏交易毒品的特征,再次,民警并不是在唐绪龙交易毒品时抓获唐,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唐绪龙贩卖毒品,唐绪龙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人答辩,邹某某关于与唐绪龙电话联系求购毒品的证言得到其他证人证言的印证,可以采信,唐绪龙已将毒品带入交易环节,虽尚未交易,仍应以贩卖毒品论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8日下午,邹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唐绪龙,向唐绪龙求购5颗“弹珠”(指海洛因),并约定由唐绪龙送至邹某某的住处。当日15时30分许,唐绪龙在邹某某住处附近电话联系邹某某,因邹某某出门不便且没有现金,双方再次约定由邹某某的朋友祝某至银行取钱并交易。当唐绪龙在广灵四路、广灵一路处的公交车站等候祝某时被民警抓获,唐绪龙将分别用两包纸巾包着的共计10颗淡黄色块状物扔在地上被民警查获。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送检的10颗淡黄色块状物净重28.80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18日下午,邹某某电话联系唐绪龙,向唐求购“弹珠”(指海洛因)5颗,并约定由唐绪龙送至邹家。后唐绪龙电话联系邹某某,称自己快到了,让邹某某出门去取。邹某某推说自己出门不便且没有现金,唐绪龙又要求邹的朋友祝某去银行取钱并与唐交易。因曾以每颗人民币(下同)1,400元的价格购买,所以此次购5颗“弹珠”的价格共计7,000元。2、证人祝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18日下午,祝某在邹某某的住处见邹某某打电话给唐绪龙求购毒品,后唐绪龙来电称快到邹某某住处了,让邹某某出门去取,邹某某称自己无法出门,身边没有现金,唐绪龙要求祝某前去取钱并交易毒品。后民警在广灵四路、广灵一路处的公交车站将等候交易的唐绪龙抓获。3、民警黄宏炳、刘晶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18日,警方接到唐绪龙涉嫌贩毒的举报。当日下午,民警黄宏炳、刘晶在广灵四路、广灵一路处的公交车站抓获唐绪龙,唐绪龙将两包纸巾包裹的10克淡黄色块状物扔在地上,被民警查获。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证实,警方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扣押了唐绪龙的淡黄色块状物共10颗。5、查获的淡黄色块状物共10颗的照片与《扣押清单》相印证。6、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实,唐绪龙的10颗淡黄色块状物净重28.80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绪龙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对被告人唐绪龙予以惩处。邹某某、祝某的证言,民警在抓获唐绪龙的现场查获唐绪龙扔在地上的毒品等证据足以证实唐绪龙贩卖毒品的事实,唐绪龙及其辩护人关于唐绪龙并未贩卖毒品,其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唐绪龙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且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绪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27年8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徐力勤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志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