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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执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童育森申请执行成都荣泰昌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童育森。被执行人成都荣泰昌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波。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童育森申请执行成都荣泰昌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6800元,执行费152元。由于被执行人成都荣泰昌皮革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房产信息、土地信息、车辆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荣泰昌皮革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津县兴义镇广滩村成品库房内的成品皮革(限额在5400000元以内)。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成都荣泰昌皮革有限公司被查封成品皮革暂时无法处置,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童育森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5)新津执字第100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成都荣泰昌皮革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