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厚发与被执行人江源区石人镇小河口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王厚发,江源区石人镇小河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241号申请人执行人王厚发。被执行人江源区石人镇小河口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王厚发与被执行人江源区石人镇小河口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江民一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江源区石人镇小河口村民委员会存款203000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执字第241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另案执行。审判长 李晓雷审判员 宋起华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红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