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茂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581号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55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75009807-8。法定代表人伍顺文,职务董事长。被告钟茂昌,男,汉族,1977年1月17日生,住广东省龙门县。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茂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茂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雷人民陪审员 张 群人民陪审员 罗 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丹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