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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小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延伟、王国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字第235号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钱秀霞,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斐,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延伟,男,1965年07月15日生,汉族。被告王国轻,男,1966年02月0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新华农信社)与被告薛延伟、王国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新华农信社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华农信社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 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荣京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