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高兴宇与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兴宇,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日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高兴宇,男。被执行人: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35号十层、十一层。法定代表人:蔡颢,该社社长。本院在执行高兴宇与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兴宇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被执行人已清偿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及免除赔礼道歉补偿、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共计5000元,将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为由,要求终结对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并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日民三知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祥审 判 员 张卫华代理审判员 马新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永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