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法执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周增宝申请曹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增宝,曹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1601号申请人周增宝,男,汉族,农民,现在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曹国庆,男,汉族,现在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农民。申请人周增宝与被执行人曹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增宝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曹国庆每月偿还周增宝1000元至本金40000元及利息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5)乌法执字第160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二、达成和解协议期间,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三、如不服本裁定,双方当事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玉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