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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执民字第49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叶熊与杨赞烈、姚晓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熊,杨赞烈,姚晓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4914-1号申请执行人叶熊,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杨赞烈,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姚晓君,女,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熊与被执行人杨赞烈、姚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5年11月16日,被执行人杨赞烈、姚晓君尚欠申请执行人叶熊借款385800元,逾期还款利息2400.53元(按年利率22.4%计算至2014年10月25日止,此后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按前述标准另计),律师代理费18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7357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杨赞烈、姚晓君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49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叶熊发现被执行人杨赞烈、姚晓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