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随州市弘晟石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市弘晟石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059号原告随州市弘晟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万和镇青苔村。法定代表人郑起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剑义(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县万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汉东路142号。法定代表人何诗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光军(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本金(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弘晟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已自行和解,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州市弘晟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随州市弘晟石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邱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