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5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5291号原告张*,女,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黎*,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汝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