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调确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宝鸡市金台区实验幼儿园、张会娟、王密宗、王心愿、王志林、苏拴垂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实验幼儿园,张会娟,王密宗,王心愿,王志林,苏拴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调确字第00004号申请人宝鸡市金台区实验幼儿园,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一路。法定代表人刘谭,任园长。申请人张会娟,女,1970年10月27日出生,住本市陈仓区慕仪镇孙家村2组,系王红军之妻。申请人王密宗,男,1995年8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王红军之子。申请人王心愿,女,2005年12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王红军之女。监护人张会娟,身份情况同上。申请人王志林,男,1943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王红军之父。委托代理人王密宗,身份情况同上。申请人苏拴垂,女,1947年11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王红军之母。委托代理人王密宗,身份情况同上。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宝鸡市金台区实验幼儿园、张会娟、王密宗、王心愿、王志林、苏拴垂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郭瑞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上述申请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11月13日经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宝鸡市金台区实验幼儿园支付给王红军亲属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万元;二、调解协议签订后,王红军亲友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宝鸡市金台区实验幼儿园的正常教学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就该事件主张任何权利,双方再无任何纠纷;三、王红军亲属向宝鸡市金台区实验幼儿园提供医疗费、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四、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不得反悔,不可撤销;五、王红军亲属方指定收款人为王密宗。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