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林海与王志明、王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海,王志明,王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张林海。委托代理人张伟,系孟村回族自治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志明。被告王艳。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恩亮,系孟村回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海诉被告王志明、王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林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海撤回对被告王志明、王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张林海负担。审判员 杨茂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润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