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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中民终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旭与被上诉人梁殿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旭,梁殿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民终字第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旭,男,汉族,工人。委托代理人高学银,黑龙江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殿华,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姜立华,五大连池市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郭旭因与被上诉人梁殿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旭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学银,被上诉人梁殿华的委托代理人姜立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于卫平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沈洋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仇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