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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4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南京望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与张学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望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张学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4439号原告南京望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吴云霞,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学妹。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望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与被告张学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送达应诉材料前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望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