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2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陈淑玲与赵德坤、化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玲,赵德坤,化翠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2652号原告:陈淑玲,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赵德坤,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化翠香,女,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陈淑玲与被告赵德坤、化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永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永战人民陪审员 王新桥人民陪审员 谭满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