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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4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盐池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铜川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池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铜川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120号原告盐池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系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川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盐池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川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池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案情复杂、提交证据困难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池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80元,经本院院长审批,免于缴纳。审判员  赵彩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