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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伍仕全与张富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伍仕全,男,生于1966年9月9日,汉族,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张富忠,男,生于1977年11月16日,汉族,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峨眉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伍仕全申请执行张富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劳务报酬1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和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易兴汶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