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1741号原告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衍凡,退休干部。被告方某,农民。原告袁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灵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自愿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婚后前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自2013年国庆节,被告交友不慎,无辜猜忌原告作风不检点,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正月及7月7日,被告两次殴打原告。现双方感情已破裂,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方某没有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8月16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2日生育共同之子方某1。婚后前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曾有争吵,均后自行和好。近段时间,因原被告分开两地务工,双方感情变淡。2015年10月23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内容,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生育共同之子方某1,已建立较深的夫妻感情和家庭关系。婚后前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近些年,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缺乏沟通和交流,并且被告缺少对原告的信任,导致夫妻感情变淡。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以后,只要原告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和已建立的家庭,双方相互体谅、理解,加强沟通,夫妻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袁燎原与被告方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灵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咏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