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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行审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温州市龙湾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与温州万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龙湾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温州万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龙行审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王身康,局长。委托代理人翁开封,温州市××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温州万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法定代表人任海丹。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温龙城法处字(2014)第011-343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万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缴纳罚款人民币5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温龙城法处字(2014)第011-34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4月22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温州万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对上述处罚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尚未届满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该催告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对温龙城法处字(2014)第011-34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凌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