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申请毛天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毛天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被执行人毛天才。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申请执行毛天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毛天才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津县人民法院(2015)新津执字第5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王庆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林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