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文忠与被执行人王志铭、丛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丛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杨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8日作出的(2014)铁商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日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丛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二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本案确无再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铁商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三、本院���发现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职权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国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