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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民一初字第6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欧阳某某、周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欧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648-1号原告李某某,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珠晖区。被告周某某,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珠晖区。被告欧阳某某,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珠晖区。被告周某某,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珠晖区。被告周某某,男,194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珠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欧阳某某、周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银行存款170000元或者查封等额财产,原告李某某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某某、欧阳某某、周某某、周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价值人民币17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志波审判员  吴耀宇陪审员  佘 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