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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周龙德与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龙德,蒋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600号原告周龙德。被告蒋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龙德与被告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龙德以被告蒋建国己全部偿还其借款本息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龙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龙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共计5470元,由原告周龙德负担。审判员  席光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