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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武汉市洪山区红锦建筑架料租赁站诉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洪山区红锦建筑架料租赁站,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574号原告武汉市洪山区红锦建筑架料租赁站,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烽火竹木市场。委托代理人汪文、於雷,系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中山大道228号汉华大厦。委托代理人刘十元,男,1973年9月27日生,汉族,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昌畅,男,1988年8月19日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洪山区红锦建筑架料租赁站与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思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