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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一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韦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484号原告韦某,农民。被告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农碧珠 来自